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日照科技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Rizhao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简称:日科院
学院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临沂北路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安丰超 身份证号:371121****191X
第二章 学院的设立
第五条 学校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后正式设立。学校实行省市两级管理、以日照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上接受山东省教育厅领导。
第三章 办学宗旨、办学定位
第六条 办学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坚持公益性办学,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定基础,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七条 办学定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实施“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通过机制体制、办学模式创新等方式,把学校建设成为“乡村振兴示范校、高端农装特色校、县域高职样板校”。
第四章 办学形式与办学规模
第八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专科教育层次职业高等教育。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发展本科层次职业高等教育。
第九条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职业培训为辅,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
第十条 办学规模:初期开设25个专业,在校生规模达10000人;中长期专业数达到40个,在校生规模达15000人。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山东五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理事会会议决议、理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决议、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学校财务账簿,并对学校的管理决策、教育教学、财务运行等全部办学行为拥有知情权、监督权。
(二)依法提出学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变更学校法人性质,并可提出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地址、年度招生计划、新增专业设置、学校名称的变更以及发展基金比例调整、章程修改、重大基建项目等事项的建议和意见,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三)有权推举、更换理事长、理事、法定代表人选;依照法律法规指定学院首届理事会组成人选,提名历届理事会理事人选,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四)有权提名院长、财务负责人等人选,对不胜任职责岗位的院长、财务负责人有权提出更换建议,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五)有权向学校推荐法律、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勤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个人。
(六)有权提出学校的借款融资、对外投资、现有资产的处置等重大资金、资产变动事项,并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七)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学校办学经费;
(二)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
(三)不断增加办学投入,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保障;
(四)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五)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在山东省教育厅领导下,实施独立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独立财务核算;学校对举办者的办学出资、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有权自主支配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收费标准,在遵循政府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理事会决议实施。学校财务活动接受有关审计机关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为7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6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校党委书记、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首届理事会成员全部由举办者推举产生,之后历届理事会成员除学校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之外的理事均由举办者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理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因理事在任期内因被解聘而丧失理事资格等原因所导致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理事会应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补选新的理事,新理事的人选由举办者推荐。
任期内若有理事会成员离任或因故需离任的,其理事职务在离任之时随即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审议批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议批准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预算、决算,审议批准学院单笔1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日常性支出如工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除外);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决定学校人员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等;
(七)审议批准学院人员人事任免及人员变动等;
(八)审议批准院长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学院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抵押、融资贷款等事项;
(十)审议批准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校)合作、继续教育合作、协同创新合作等合作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全面主持理事会工作,签署理事会文件和学院重要的合同与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督促院长有效落实理事会决议事项以及各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以上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理事长认为必要的,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含电子传签)等方式召开,书面传签的决议与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实行一人一票制、实名或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的一般事项(重大事项之外的均为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以下事项为重大事项: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及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
(三)修改学院章程、审议批准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核学院财务预算、决算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捐赠、资产处置、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要项目安排实施、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六)组织学院年度审计工作;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独立行使对理事会成员及校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监事会成员为5人,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因监事在任期内因被解聘而丧失监事资格等原因所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监事会应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校教职工代表、党组织代表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院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学院章程》和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和《学院章程》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理事会提出监督的重要事项和学生、教职工要求监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四)当学院理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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