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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4-10-24 00:00访问量: 48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4〕7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就业见习工作,现将《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


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全面助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就业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锻炼,帮助见习人员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就业能力。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岗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见习人员,是指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第五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加、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统筹实施。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推动、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信息发布和数据统计。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各项管理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保障。

第三章 就业见习组织实施

    第十条 参加见习人员根据各地发布的见习单位和岗位信息按规定自愿报名参加。具体流程如下:

    (一)信息发布。见习单位完成认定后,应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向社会及时发布见习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可通过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加大宣传;

    (二)人员招募。采用人员主动报名的方式进行;

    (三)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要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1);

    (四)备案审核。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后,见习单位应在30日内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登记见习人员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材料,进行人员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做出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 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同一见习人员就业见习补贴只可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待遇

    (一)见习单位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

    (二)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鼓励有条件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费标准;

    (四)见习期满后未留用就业的,可获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后续服务。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见习人员出勤情况,根据实际出勤,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出具《山东省就业见习鉴定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 见习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双方协商后书面确认,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见习人员增加或减少的,见习单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 见习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见习单位实行申请设立制,各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见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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