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才金政20条》
企业吸纳就业
对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新全职引进以及来济自主创业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6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其中企业引进或自主创业的,延长至5年,并给予人才家庭1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全职引进以及来济自主创业的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40周岁)、全日制本科生(含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年龄放宽至35周岁)和攀登企业新全职引进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含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首次在济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企业税务登记县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4万元、1.2万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全球TOP200、国内“双一流”高校毕业和攀登企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延长至5年),并对硕士研究生人才家庭给予3万元奖励。
其他-人才引进
对到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开展研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入站身份,市级财政按照全职人员每人每年10万元(税后)、在职人员每人每年5万元(税后)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人才补贴。市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正常出站在我市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按新引进人员享受博士引才补贴政策。
济宁市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工作的十项措施
自主创业
推广“创贷+商贷”工作模式,开展“创业提振贷”业务。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长3年期最高50万元的贷款(创贷部分最高申请20万元,商贷部分最高申请3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最长2年期最高1000万元的贷款(创贷部分最高申请400万元,商贷部分最高申请600万元)。其中,创贷部分享受财政贴息,商贷部分鼓励各经办银行按照当地最优惠利率执行。对新发放的2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优质大学生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基层就业
自2017年起,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数额内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就业见习
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将见习范围扩大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外地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面向用人单位部分)
灵活就业
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购买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平台或个人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家政服务机构或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